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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苏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接送孩子遭意外算工伤”应是立法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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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社厅近日下发《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工伤”所指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形等争议性问题明确细化。意见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买菜、接小孩,或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遭遇意外均算工伤。《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11月16日《中国青年报》)
申论热点模拟题及详细解析
模拟题
你对“接送孩子意外算工伤”的新规有什么看法?
【政策解读】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已实施多年,其第14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情况下,遭受事故、暴力或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对何谓“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一直未有明确具体的定义或解释,缺乏可循标准或细则,以致实践操作中如何理解适用《条例》并认定工伤,各地莫衷一是,相关劳动仲裁与司法判例也多有不同,甚至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局面。
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尤其是以列举方式着重明确了“上下班途中”职工工伤的四种情形,并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比如下班途中顺路买点菜再回家也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让工伤认定更具人性化关怀,避免法律执行中的僵化,也为今后的审判实践指明了具体的裁判标准。
上述《意见》同样是针对《条例》的具体实施而出台的,且在借鉴参考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显得更为细化和具体,更有利于普通劳动者的保护。不过作为地方规章,其本身并不能超越《条例》的规定范围,比如“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的适用,仍要严循《条例》第14条的原则性规定,须同时具备四个要素:具有劳动关系;伤害事故发生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受害人不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或责任难以认定;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
“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是具备了工伤认定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要素,还要全面考量劳动关系、受伤原因、事故责任等要素,并非所有“上下班买菜受伤”一律算工伤,比如上下班途中自己不小心跌倒摔伤等,就不属于工伤。
【参考分析】
江苏省的新规定,最大亮点在于对“工作时间”的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指出,在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买菜,到父母、子女、配偶住所看望,都属于“工作时间”。这样一来,在这些地方遭遇意外能得到保护。这样的规定,让我们感受到“倾向弱者”的制度温暖。
由于“工作时间”的概念不够明确,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纠纷。有的人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会被以“不在单位范围”的理由,拒绝承担责任。有的人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也会以“你是去买菜的”,“你是去接娃的”等等理由不予赔付。不过仔细想想,这也怨不得用人单位和保险公司,因为“工作时间”没有明确说法,具体执行的时候也就有了不同的认知。
于是就产生了很多尴尬现象。同样是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这个企业担责了,那个企业没担责;这个地方赔偿了,那个地方没赔偿。具体到法院,有的法官认为,所谓的“工作时间”就应该是“在企业上班的时间”;有的法官认为,“工作时间”的内涵是需要延伸的。后来对于“工作时间”也进行了法律延伸,将“上下班途中”纳入了“工作时间”。但是具体到个案中,依然纠结于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买菜、看望父母等等算不算工作时间。
江苏的新规定,给“上班时间”一个更明晰更细致的框定,似乎对用人单位过于苛刻,但它体现了司法向弱者倾斜的理念,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有益尝试。
【华图点评】
一直以来,对于“上下班接送孩子遇意外算不算工伤”争议很多。给“上班时间”一个更明晰更细致的框定把过去一直难以解释清楚的“48小时之限”给更加清晰的定位了出来,不仅给《工伤保险条例》一个更加清晰的定位,也给了员工更多的权益保障。
规定虽然好,但是如何落地和落实,还是一个问题。这需要保险公司、用人单位、司法部门达成高度一致,不能让江苏人社部门的“处理意见”,只是单方面的“意见”,没有执行力。值得思考的还有:“上下班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伤”能否成为全国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