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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苏省考行测备考常识之犯罪未完成形态,徐州公务员考试(http://xuzhou.huatu.com/)为考生公布详情如下:在江苏省考常识的考试中,法律是每年必考的的一个内容。综观历年真题,基本都是考查对法律中最为基本的概念的理解。比如,给你一段案例,让你判断这是属于犯罪停止形态中的哪一种。下面,就给各位考生总结犯罪停止形态的相关内容:
对于一个犯罪行为,在实施结束之后 ,有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完成形态即达到了既定的犯罪结果,一种是未完成形态即没有达到既定的犯罪目的。第一种即为既遂状态,具备有四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第二种状态虽然没有构成这四个构成要件,但其行为十分恶劣,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那这些人也应该收到相应法律的判处。根据特征的不同,我们具体将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分为以下几种:
一.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它最大的特点是在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所做的任何准备,比如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而且其最终停止行为也是因为一些意志之外的原因而被动停止的。比如一个人想去杀人,结果在准备管制刀具的时候就被公安机关抓获而被迫终止行为。对于这一类人,其法律结果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之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它的特征有以下几点,首先,行为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行为,而不是简单的准备工作;其次,犯罪最终并没有得逞;再次,其没有得逞的原因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比如一个人盗窃,正在进行时,被第三人发现了而被迫终止;而或者被犯罪对象给制止了;再或者是客观条件不成熟而导致的没能得逞。其区别于犯罪预备最大特点在所处的时间一定是在着手实施之后。对于这类犯罪行为人,其法律结果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这个状态可以贯穿整个犯罪过程。其最大的特点是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比如,有个人实施抢劫,在整个过程中都有可能出现犯罪中止的状态,或者是在着手实施之前,准备工具时就突然想通了,觉得不应该走这条路而选择放弃;或者是在实施过程中可伶被害人而主动放弃;再或者在实施之后,造成了被害人的一定人身伤害而害怕了,主动放弃抢劫并且还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医治。其与犯罪未遂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不是因为客观方面的因素而不得逞的,而是因为主观原因而选择放弃的。大致概括为,犯罪未遂是与达目的而不能,犯罪中止是能达目的而不欲。对于这类犯罪行为人,其法律后果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以上即为三种未完成形态的概述,通过对其定义、特征、法律后果三个方面的描述,相信各位考生应该能比较轻松辨别这三种情况。